关于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设备使用管理的若干处罚决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设备及公共财产的科学化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请全院师生务必做到以下规定: 一、所有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停放在系部院内,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二、琴房、教室、教研室等公共教学场地,不准私自带学生上课,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三、琴房不准安装使用空调、微波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学生琴房一律禁止使用任何电器,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四、教室不准私自配、换门锁钥匙,教师琴房及学生琴房重新换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换锁,琴房门上的小玻璃窗不得封盖遮挡,教师琴房不得交给学生使用,违者,罚款100元。 五、下课离开教学场地,必须将空调、风扇、电灯、多媒体设备、琴盖、门窗关好,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此决定从即日起生效,望全系师生认真遵照执行! 音乐学院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