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制度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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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学研字[2019]1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管理规定(试行)》《衡阳师范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9年11月25日


 

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获取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教务处作为协助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督查。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开设及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一)必修课。按一级学科设置,反映本学科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是该学科的学位课,具体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含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

1.公共学位课,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设置,按国家制订的有关要求进行教学。

2.学位基础课,即同一专业所有研究生共同修习的课程,一般是学科基础理论课,也可以是按一级学科范围设置的其它课程。

3.学位方向课,即某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必修的课程,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范围设置。

(二)选修课。是在学位课以外,为扩大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

(三)补修课。指本专业本科生必修、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的课程。研究生修习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2门。补修课不记学分,但要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凡有补修课程未修完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选课学生情况拟定本单位开课计划。选修课选课人数原则上在3人以上方可开课。公共学位课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等单位负责开设。其他课程由各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开课计划负责开设。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全校研究生课程表。为保证课程教学秩序,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课程要在开课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

第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对所选的选修课进行调整确认。课程确认后少于开课人数的课程停开。课程一旦确认不得随意退选、加选,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学科前沿课可由若干名任课教师共同担任主讲教师。

第九条  担任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含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非硕士生导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任课老师的由学位点负责考察认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条  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聘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二级培养单位必须在开课前1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同一任课教师每学期为本学位点研究生讲授课程不多于两门。

第十二条  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课程停开或更改两周以上要由二级培养单位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程开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学进度计划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开课对象、课程目标、章节内容提要、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等。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进度计划表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性质、课程编号、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开课时间、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若多个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应写明教师具体分工。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表是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评比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递交教学进度计划表,并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五章  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有相应的教材及选读文献。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教材,学校鼓励教师采用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发表在国内外一流学术期刊的原文,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自编教材的选用须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如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如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栏后注明为“免修”。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重修、补修。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

(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或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总数必须小于10学分。

第二十四条  重修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同意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重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缓考程序

(一)如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缓考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七条  如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补考申请手续,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补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汇总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每门课程只能申请补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因缺交作业或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

(二)因考核违纪、作弊,成绩记为无效;

(三)无故缺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课程警告与淘汰机制。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如果不及格课程合计在6学分以上(含6学分)做警告处理,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做退学处理。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学位课及专业学位课原则上需要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并结合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项目设计、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工作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应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应涉及主要知识点。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违者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以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天提交考试试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组织考试,英语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或考查课程有严重抄袭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研究生的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3次以上(含3次)缺课。

第三十五条  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两周公布,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考试安排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要及时通知选课的研究生。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授课教师应为该课程主考,主考和监考老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报送考场记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与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公平合理。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的测验、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得超过总成绩50%。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免修类课程成绩计85分,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评定成绩,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存档。思想政治理论课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马克思主义学院备查,英语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外国语学院备查,其他课程的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各二级培养单位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五年。如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仍未提交成绩,将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异动

(一)研究生自行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试卷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询试卷,研究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

(二)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登、错登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如需办理成绩异动,在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本人申请,认真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成绩查询与异动审核表》规定,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所有成绩单均不得涂改。

第四十一条  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如学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由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管理。二级培养单位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研究生成绩单(答辩),签字并加盖成绩校核章。

第四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研究生因出国需要成绩证明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改动。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二级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及时掌握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开课情况,做好开课情况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促进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接受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优质课程立项建设及研究生教材建设等。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工作量计算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按课程的学时数、上课人数、职称系数折算为研究生标准课时。研究生标准课时具体计算方法是:20人及以下折算系数为1,20人以上按每增加1至5人增加折算系数0.1,折算系数最大不超过2。职称系数为:教授1.1,副教授1.0,讲师0.9,博士按副教授职称系数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必修、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的课程,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所在学科专业指定的补修课程,并达到要求。补修课程成绩进入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二条  补修课程须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补修课程未修或补修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补修安排

(一)须补修本科课程研究生于入学第一学期两周之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申请表》,所在培养单位根据补修申请情况,作出补修具体安排;并汇总统计本单位研究生补修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二)补修课程由相应培养单位负责落实修课安排及考试事宜。单门补修课程的补修人数不多于20人的,采取跟班学习形式;单门补修课程补修人数多于20人的,可单独开课,由培养单位提出补修安排,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条  补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向培养单位提供。

第五条 相关工作量计算

研究生补修产生的教学工作量单独核算,增加的工作量酬金按实际课时折算成研究生标准课时计算,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补修课程研究生标准课时计算方法是:单独开课形式,21人至40人折算系数为1,40人以上每增加1至5人增加折算系数0.1,折算系数最大不超过2。跟班学习形式,按每增加1至5人增加折算系数0.1计算。职称系数为:教授1.1,副教授1.0,讲师0.9,博士按副教授职称系数计算。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

英语学习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公共英语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由“综合英语”和“英语听说”两门课程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综合英语”。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和课程考试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共4个学分,其中“综合英语”3个学分,“英语听说”1个学分,分别在第一学年的第一、第二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为3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其中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学分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组考、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二)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60分视为达到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三)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或经抽查本门课程有3次以上(含3次)缺课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英语:

(一)CET-6考试成绩450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研究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托福、雅思等社会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一条  免修免考申请,其证明材料(成绩单)自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政策和《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中期考核旨在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章 考核时间

第四条  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个学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学制少于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本学位点3个月之后的重新考核工作,并不得再延期。

第六条  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要求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并布置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位点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原则上由3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可设工作秘书1名。

第九条  考核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中期考核评定表的自我总结、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情况的录入。

第十条 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学位点审核,对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小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学位点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考核小组评定的等级,并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评定表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中。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培养环节完成情况。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包括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及文献阅读、学术报告等环节的完成情况。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满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第十五条  科研综合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研究生自选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等。

第十六条  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应不超过所有研究生的20%。

第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研究生,其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

第十九条  根据中期考核成绩,对研究生实施分流:

(一)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硕士研究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半年到一年毕业。

(二)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中等和及格者,进入正常的论文开题及写作阶段。

(三)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应于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但在其考核成绩中注明“重新考核”,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四)中期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经允许长时间不参与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重新考核不合格者,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建议其退学。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两周内将《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定表》统一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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