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音乐学院学风督查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编辑:音乐学院   时间:2023-12-11 浏览量:


院党字【2023】4


属各部门:

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音乐学院学风督查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31210



音乐学院学风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学风建设,营造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习氛围,引导广大同学树立远大理想、刻苦求知学习、掌握知识本领、提高专业技能,根据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各年级辅导员是所带年级学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班长是各班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习委员是各班学风建设的具体责任人。

  学院建立“一天一检查、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的学风督查机制。学习委员每天要填写好《音乐学院课堂考勤登记表》,每周五下午6点前将登记表交给辅导员,辅导员每周将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每月底汇总给主管学风建设的辅导员,月底由学工办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家长QQ联系群里公布,并将处分文件邮寄给相关学生的家长。

  学院成立学风督查工作值班小组,由当天值日的院领导组长辅导员、教务秘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学生干部为成员。每天对全院各班级到课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每周将统计结果反馈给年级辅导员。年级辅导员将学风督导队的检查结果与各班级学习委员检查情况进行核对,凡发现学习委员在每天的检查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要追究团支部、班委会的责任并进行相关处理。

  学院学风督查队在督查过程中,凡到课率低于90%的班级,督导队成员第一时间反馈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深入课堂了解相关情况。

  各年级辅导员应采取相关措施,定期抽查本年级的到课情况,对本年级的到课情况予以掌握,将旷课学生名单统一汇总列入学院“一月一通报”。

  学生课堂出勤情况纳入《音乐学院班级量化考评制度》中,奖学金、各类评优评选的名额分配与班级到课率挂钩。同时建立考评机制,学生课堂到课率与“先进班集体”等创建活动挂钩。

  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党员要主动与学习态度不端正、旷课次数较多的学生交流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并及时反馈给辅导员。辅导员对一周内旷课2次以上者要找其本人谈话,并通报给家长,做好相关记录。

  学工办每周将学生课堂出勤情况汇总给教务办,学院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任课教师加强课堂管理。

第十  辅导员定期开展个别谈话、跟班听课;学生班级和学生个人要认真查找在学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各年级辅导员从严控制请假人数,每天批准请假学生数量不超过所带年级总人数的1%。

第十 具体处罚措施

1.每周无故旷课1次,予以通报批评;学生党员无故旷课1次,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入党积极分子无故旷课1次,该学期不予发展;预备党员无故旷课1次,延长预备期三个月。凡因旷课被通报批评3次(含3次)以上者,取消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的参评资格,奖学金评定中降一等级。

2.每周无故旷课2次以上的,辅导员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3.一个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累计旷课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8学计算)。

8.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请人代课或替人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达到三分之一学时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本科生评优评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学校的教育方针,促进本科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提高素质,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的音乐艺术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衡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优评奖办法

第二条 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凡团结向上、班风学风良好、整体成绩较好的集体,均可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项奖励进行评审。

第四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

(一)个人评优评奖项目
     1.个人评优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党员、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论文、最美诚信青年

2.个人评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

(二)集体奖项目

集体评优包括示范班级优秀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最美教室最美宿舍等。

第二章 考评机构组成

成立班级、年级、学院三级考评小组。

1.班级考评小组由班级全体成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宿舍长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5%;

2.年级考评小组是由每班推选出的一名学生干部和一名普通同学、班主任组成,年级辅导员任组长;

3.学院考评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分会代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学校和学院,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3.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热心社会工作。

4.专业思想牢固,勇于参加艺术实践,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优学年内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5.学期内无旷课记录,无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不超过15学时。  
    6.凡因违规违纪受处分者,受处分的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各类评优评奖具体评选标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通知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资格审查对于个人评优评奖项目学生按照各类评优评的申请条件,向班委提出书面申请。班委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者并告知本人。对于集体奖项目,班级等相关集体,按照各类评优申请条件,向年级考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年级考评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者并告知相关集体

  评选阶段。
     1.由班级考评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及评议(若考评小组成员为评选参与人应采取回避原则),然后由班考评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签字确认存档,班主任审核签字,报年级考评小组。
    2.年级考评小组对各班级初步确定人选或集体进行情况了解和评议,对有异议的学生要由班考评小组成员再次评议,然后由辅导员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学院考评小组。
   3.各年级初步确定人选或集体由院考评小组审核,并确定学院评优评建议名单,组长签字确认,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4.经院审核确定的建议人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学院考评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更改人选须经由班级、年级和院级三级评议,无异议的人选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5.对于在工作中不按时、不按要求提交或履行审批手续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班级、年级和院级三级民主评议,对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等影响公正评议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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