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试卷管理办法

编辑:音乐学院   时间:2018-07-18 浏览量:

衡阳师范学院试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我校学生课程考核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及存档等工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试卷命题的原则与要求

第二条  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原则,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占分比例要求,要有适当的信度、区分度、难度和效度等。

第三条  期末考试提倡实行考教分离,鼓励各教学部门建立试题库,已经建立题库的科目一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从题库中抽题;尚未建立题库的课程,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系部集体命题、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形式。

第四条  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出两套范围、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即A、B卷,两卷完全相同的试题分数之和不得超过30%。

第五条  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以及评价等方面。试题中需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等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占60%左右,属综合性、思考性的题目占30%左右,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占10%左右。

第六条  题型要多样化,一般不得少于4种,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证明题以及论述题等题型。题型和题量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七条  试卷内容与前两届同一课程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且4年内不能采用完全相同的试卷。

第八条  命制的试卷要求题意清晰明确、科学合理、不超纲;文字简练通顺、措词准确、标点符号无误、术语规范、专用名词用全称、书写工整。

第九条  卷面总分为100分,每份试卷要提供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且唯一,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考答案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 试卷的审批与制卷

第十条  试卷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试卷命题结束后,由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审批表》,将两套试卷交课程所在教学部门,同时必须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主管教学院长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或用于学生补考、缓考;

(二)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学院领导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给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三)通过审批后的试卷(含备用试卷)交学院教学秘书,交付试卷时应办理正规的试卷交付手续;

(四)考试试卷确定后,由教学秘书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负责交学校文印室进行印刷,同时文印室应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

(五)文印室印刷完试卷后,教务秘书对试卷的印刷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领回试卷。

第十一条  制卷时必须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试卷格式基本要求如下:

(一)试卷卷头必须标明课程名称,且与人才培养方案上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

(二)试卷卷头应当注明该课程考核方式是考试还是考查;是开卷还是闭卷;标明考试时量;

(三)试卷命题用纸为60克以上白纸,推荐使用A4纸;

(四)试卷一律采用学校统一提供的模板《衡阳师范学院试卷标准格式》(附件)单面打印,其中试卷卷头用黑体(或者中宋)三号字,考试内容打印使用宋体五号字;不同专业的考试务必在试卷卷头括号内注明清楚;化学方程式、数学公式等有上下标的文字可突破五号字体的限制,但以能够看清公式中最小字号字体为准,字号不宜太大;

(五)因试题模板为全校统一试卷模板,命题老师编辑时不得更改模板的结构,但可根据试卷美观进行适当调整,每题的分数、试题总分以及试题的页数标明清楚(在每页试题的下面标明页码,说明“第几页,共几页”)。

第十二条  答题纸的格式

(一)一般将答案直接写在试卷上,但确因需要使用答题纸的必须使用与试卷配套的答题纸。答题纸的大小与试卷纸相同,卷头标明“答题纸”字样;

(二)如果答题纸有特殊要求,请二级学院自行设计格式,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印制。

第十三条  使用答题卡的考试,答题卡的格式与机器阅卷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章  试卷的保密

第十四条  凡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命试题在考试前公开;不能使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传递和讨论试题;命题前后,均不得针对试题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和重点,不得暗示和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考务办公室。如有泄密现象发生,学校将追查相关责任人,并按《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非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试卷的评阅

第十八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阅卷在学院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的基本要求:

(一)课程考核评卷工作应集中流水评阅,实行签名负责制;

(二)考试结束后,试卷评阅工作应在一周内完成,并将学生成绩录入“衡阳师范学院综合教学管理系统”;

(三)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杜绝给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四)评卷人员一律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评阅记分,不得用其它笔进行评卷;

(五)评卷时用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准确、工整。大题得分栏和卷首得分栏都必须记载得分。各题评卷过程中可记载得分也可以记载扣分,在得分前记“+”,在扣分前记“-”,同一门课程同一次考试评卷的记分方式必须始终一致;

(六)评卷要作标记:对正确的答案记“√”,在答案全错处记“×”,答案不完整处记半勾,在答案错误部分的下面划“      ”,对未答题目记“0”分。对于每一大题由多道小题组成的情况,每一小题均应做出“√”或“×”等标志,杜绝阅卷后更改得分的现象;

(七)大题得分必须登记在题首得分栏内,并由大题评分人签字负责。合分人必须将各大题得分登记在卷首得分栏内,并且合计总分、签字负责;

(八)计算分数时,各大题和小题的得分有小数时,保留1位小数,合计全卷总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只保留整数;

(九)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成绩登记中该生成绩一栏中注明“违纪”;

(十)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阅试卷中的判分修改,评阅教师应在其误判的的地方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第二十条  机器阅卷要求:外语等科目的客观题答题卡,使用阅读器和微机进行集中评阅。

第六章  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构成。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由主讲教师综合评定。实践性或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变更以上评分比例,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二级学院确定并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课外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实验考核和实验报告及平时实验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缺交量达整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七条  评分要客观、公正,不得任意改变评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评定之后,任课教师负责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开课学院负责成绩审核。考试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章  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二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教学组)应对课程考核试卷进行分析,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学生掌握知识程度和教学等方面提出评述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试卷存档工作要求:

(一)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以笔试作为课程考核形式的试卷(含考试和考查)均属于归档范围,非笔试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提出具体存档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二)一个班的一门课程考核试卷装订成一本试卷册,要做到四周平齐。如果一个班的一门课程考核试卷装订成一本试卷册太薄,可以两个班的试卷装订在一起(必须是同一门课程、同一套试题),但试卷册编号中要体现两个班级;如果一个班的一门课程考核试卷装订成一本试卷册太厚,可以分成两册装订,但试卷册编号及名称后面用⑴、⑵区分;

(三)试卷装订要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行政班级分装。试卷必须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后装订,并附相关材料。装订顺序依次为:试卷封面目录成绩册平时成绩册成绩分析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学生答卷→封底

(四)上机考试类型的课程要刻成光盘或以其它方式备份保存,保存材料中要有试题、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分析表、学生答题等材料;

(五)作品等类型的课程可将学生作品拍照、录像等,同时要刻成光盘或以其它方式备份保存,保存材料中要求有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等材料;

(六)公共课程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各教学单位将整理好的试卷统一保管,以便随时查阅。试卷等考试材料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等,以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以笔试作为课程考核形式的考查课程试卷、缓考试卷、补考试卷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以论文、读书报告、作业等作为课程考核形式的考查课程,其保存的材料必须含成绩单和考核的原始材料,考查课程成绩单与考试课程成绩单保持统一格式。

第三十三条  与课程考核有关的材料应装订成册,一般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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